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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各老人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區老人之家掌理下列事項:
一、能自理生活老人之安養服務事項。
二、不能自理生活老人之養護服務事項。
三、醫療保健及護理服務事項。
四、安養人員之調查、訪視及活動輔導事項。
五、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
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安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