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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福建省選舉委員會遴
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
綜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
之一。
本會委員之本職具縣政府公務員身分者,應隨其本職異動,由福建省選舉
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改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