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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
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職員。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
之二。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充者,得依其職務異動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改派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