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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簡稱
本部) 常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
一、本部主任秘書。
二、本部地政單位主管。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本部營建署等相關業務主管。
四、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