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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執行秘書應由司法院就具備下列資格合計十年以上者,辦理公開甄選: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或約聘辯護人。
二、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三、曾任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助理教授以上,並講授相關法學課程。
四、公、私立大學院、校法律系、所畢業,曾辦理政府機關之司法行政、法務或法制業務。
五、曾於法律相關非營利民間組織工作,並具有法學專門學識。
符合前項資格之人,得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提出申請。司法院於書面審查合格後,得通知口試擇優聘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