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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參與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以下簡稱選任期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時,地方法院應發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前項旅費包含交通費及住宿費。
第一項之必要費用指為到庭參與審判所生負擔而須新增之支出;其項目及核給標準,除本辦法已有規定外,由司法院以要點定之。
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得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與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辦理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除依本辦法規定外,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