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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法院應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公告於網站。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除別有規定外,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收受商業事件文書及收受訴訟文書。
法院除裁判書及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情形外,應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訴訟文書及收受、傳送商業事件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