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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陳述人聲請於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審理者,法院行遠距審理前宜審酌下列事項:
一、與審理端法院之遠距審理設備通聯狀況。
二、陳述人所在處所能否提供法院必要之協助。
三、陳述人能否自由陳述。
四、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法院認為前項聲請不適當者,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設有遠距審理設備之其他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法院進行遠距審理時,得指定所屬人員至受審理端處所協助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其他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