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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地方法院設家事法庭辦理前條所定之事件,其事件較少之法院,得指定民
事庭專人兼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