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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發現內含檔案當事人之私人文書時,應以書面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得向本局申請返還該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
前項書面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案當事人姓名。
二、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三、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