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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合議庭就應行言詞辯論之事件,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確認上訴範圍及答辯聲明。
二、整理須行言詞辯論之法律爭點。
三、其他與進行言詞辯論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