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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當事人書狀及委任書用紙之規格、大小應為白色、A4 尺寸(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以中文直式橫書方式由左至右書寫,其版面上下左右邊界各預留二點五公分之空白,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紙質應適於保存。
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但具狀者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人民、有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情形或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者,字型大小為十四號以上、二十號以下;行距應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二十五點以上、三十點以下;應於頁面底端置中處加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 ;得於左側加行號;得不加頁面框線、格線;應以雙面列印。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以黑色或藍色墨水書寫,並於頁面底端置中處記載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伯數字「1」 ;宜加頁面框線、格線;限單面書寫。參考格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