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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之研習,由司法院設遴選法官研習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習委員會),決定其研習方針、研習計畫及其他有關研習重要事項,交由法官學院執行。
研習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為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
研習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法官學院辦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