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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統籌規劃及審議;中央執行機
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執行之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應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由各該直轄
市及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縣市失業情形、南北差距,合理分配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