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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下列文件準用人民書狀之處理程序: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或法官法相關規定移送本院審查之案件。
二、審計機關依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報請本院依法處理之案件。
三、各機關團體送請本院查辦之案件。
四、本院委員建議查辦之案件。
五、有關公務人員或機關之工作設施違法失職事件之傳單、啟事或新聞報導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