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調解委員由各法院院長聘任,其人數依各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並造冊(附件一)層報或報司法院備查。
法院聘任前項調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聘任總人數三分之一。但因業務需要或聘任困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