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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凡刊印與院會議案有關之參考資料,由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或委員提出者,經秘書長核可後付印。
前項參考資料如係引用他人著作者,以一萬字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