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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機關應進行內外環境、優先發展需要及課題評析,依國家長程整體及前
瞻發展需要,配合施政績效評估作業,選定中程施政目標,擬訂策略績效
目標及衡量指標,據以選擇中程施政重點,辦理相關部門中程計畫內容之
規劃,並配合國家中程財政目標及可用資源,妥為規劃中程經費總需求,
據以編訂中程施政計畫。
前項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