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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及檢體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使用原則申請使用者,應繳交使用費;國外申請者則以美元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