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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申請許可請求個案評鑑法官,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人以上,且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定期舉辦法學研討會、出版法學刊物或長期推廣法學教育等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之證明。
四、經董事會或理事會決議通過之證明。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記載法人團體名稱、申請目的及所檢附文件名稱與件數。
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申請不合程式或所檢附之文件不備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間命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