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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外交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提供所屬駐外機構工作人員之適當名義,以利派遣運用。
二、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執行情報工作所需之各類護照之製作、核發及註銷事項。
三、提供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於駐在國遭遇緊急事件之必要協助。
四、影響我國家安全或利益之外國勢力人員人資及相關協助。
五、提供保密通信作業人員身分掩護及特種裝備器材運送事項。
六、辦理新型保密通信系統測試相關事項。
七、協助情報人員、情報協助人員及國際情報合作友人辦理簽證事項。
八、協助國家安全局辦理駐外單位人員相關經費轉匯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