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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審查委員審查個案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受審查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二、與受審查人有合夥、僱傭關係或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