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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並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
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