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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府置主任秘書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襄理縣政,並綜理本府一切
事務;置秘書二人,受主任秘書之指揮;督監,掌理機要、協調及核稿等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