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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六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
一、行政機關代表:
(一)直轄市:市長或其指派副市長、財政(稅務)局長、地方稅稽徵機關局(處)長、建築管理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政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方稅稽徵機關主管科長為當然委員。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其指派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或二人,由財政(稅務)局長、稽徵機關局(處)長兼任。
(二)縣(市):縣(市)長、財政(稅務)局(處)長、地方稅稽徵機關局(處)長、建築管理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政主管人員一或二人、地方稅稽徵機關主管科(課)長為當然委員。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縣(市)長及稽徵機關局(處)長分別兼任。
二、行政機關人員以外,具有下列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
(一)不動產估價師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一或二人。
(二)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專業技師一或二人。
(三)建築師公會之專門技術人員一或二人。
(四)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代表一或二人。
前項第二款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