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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收費標準訂定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之清除、處理成本,包括清除、處理業務之人工成本、管理成本、土
地使用成本、回饋金及各項清除處理設備之操作維護成本與依使用年限每
年平均應攤提之折舊費。
前項之管理成本,包括清除、處理業務行政管理人員之人工成本、辦公費
及行政事務費。
前二項之人工成本,包括薪資、工作獎金、加班費及各項福利支出。
第一項之操作維護成本,包括油脂費、保養維護費、保險費、使用牌照稅
、汽車燃料使用費、
水
電費、覆土費、租賃費、土地使用費、回饋金及相
關消耗品支出。
第一項之土地使用成本,依土地之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第一項之回饋金,依政府公告實施之垃報處理場 (廠) 用地取得、建場 (
廠) 工程及營運階段之回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