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文化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文化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臺灣地區教育
文化
機構、專業性藝文或民俗團體,申請延攬之大陸地區傑
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須為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海外從事重要
或瀕臨失傳之民族藝術或民俗技藝工作,具有卓越才能,經認定為臺灣地
區所需要者。其資格須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一 曾在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任教,最近內五年內有作品發表並在學術
上有崇高地位,為國際所推崇者。
二 得有碩士以上學位並繼續從事專業工作至少四年,著有成績者。
三 具有特殊民族藝術或民俗技藝才能與豐富之工作經驗及重大具體成
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