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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量管制區空氣污染物抵換來源拍賣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之拍賣公告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依各類空氣污染物分別訂定單位拍賣底價,且單位拍賣底價不得低於該類空氣污染物
固定污染源
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最高收費費率。
二、空氣污染物數量最小單位為公斤,並以整數為原則。
三、保證金計算方式為申購之各類空氣污染物數量與其申購單位價格之乘積總和之百分之二十。
四、敘明公私場所於同一拍賣中,相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僅能投標一次;同一法人下之不同公私場所分別競標,即不符合投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