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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法官試署辦案書類之審查,應就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之日後)其
擔任獨任法官或民、刑事合議審
判案
件受命法官之辦案書類共十件,併同
司法院就其同期間之案件中,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辦案書類,必
要時得調取卷宗,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各法院於報送前項書類審查時,應將該法官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
之日後)擔任獨任法官或民、刑事合議審
判案
件受命法官之全部書類目錄
(自選十件書類除外)編號成冊,同時函送司法院人事處辦理電腦隨機抽
樣抽取十件辦案書類,再函復該法院彙報。
前二項之合議審
判案
件受命法官辦案書類,以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後收受原
本之書類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