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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暨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證券業及期貨業因經營業務需要,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
傳遞及利用,應檢附申請書 (附表一) 向證券暨期貨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及
發照,並隨文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及執照費新台幣三千元。

附表一
證券業暨期貨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申請書
受 文 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受文者:
主 旨:為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爰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之規定,開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
,向 貴會申請登記並發給執照;並請於核准後依證券業暨
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第五
條規定,將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
登載於財政部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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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名稱 │ │代表人姓名│ │
├──────┼────────┼─────┼────────┤
│主事務所及分│ │身分證字號│ │
│ │ ├─────┼────────┤
│事務所之地址│ │戶籍地址 │ │
├──────┼────────┼─────┼─┬────┬─┤
│資料檔案名稱│ │資料類別 │ │保存期限│ │
├──────┼────────┴─────┴─┴────┴─┤
│資料範圍 │ │
├──────┼───────────────────────┤
│資料檔案保有│ │
│之特定目的 │ │
├──────┼───────────────────────┤
│資料蒐集方法│ │
├──────┼───────────────────────┤
│資料檔案利用│ │
│範 圍│ │
├──────┼───────────────────────┤
│國際傳遞個人│ │
│資料之直接收│ │
│受 者│ │
├──────┼───────────────────────┤
│資料檔案安全│ │
│維護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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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維護計畫│ │服務單位│ │職稱│ │
│負責人姓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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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
負 責 人: (簽章)
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