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村發展相關土地活化利用之協調、聯繫、設計及執行。
二、農村產業發展、農村文化、農村人力培育之調查、規劃及執行。
三、農村整體環境、農村生態與農村景觀、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農村生活機能改善等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聯繫及執行。
四、農村發展與水土保持人才培育之教育、宣導及推廣。
五、集水區水土保持、治山防災、水土資源保育、土石流防治、大規模崩塌處理、農村及防災道路系統等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聯繫及執行。
六、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處理與防災整備應變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水土保持書件審核監督與特定水土保持區劃設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八、工程品質稽查、工務處理、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之協調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