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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本會議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不變之範圍內,調整本會議及所屬機關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