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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9 條
具動力航空器之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除依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適航標準及民航局規定裝置或攜帶外,並應符合附件二十三之規定。
自由氣球裝置之儀表及裝備,應依附件二十之三辦理。
圖表附件:
附件二十之三 自由氣球飛航活動及繫留作業規定.PDF
附件二十三、航空器之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