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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9 條
典禮場所之佈置,應依其性質及規模之大小,就左列規定斟酌辦理。但另
有規定或成例者,依其規定或成例。
一、典禮名稱橫額,應從右至左書寫,懸掛於會場門首或典禮台之前上方
。
二、會場門前之兩側,得懸掛或豎列國旗,並設置必要之裝飾,以壯觀瞻
。
三、典禮台上之佈置如左:
(一) 典禮台上後壁之正中懸掛國旗一面,國旗之大小,應視場地面積而
定。
(二) 國旗下正中央懸 國父遺像,大小應與國旗相稱。
(三) 國父遺像下懸 國父遺囑,大小應與 國父遺像相稱。
(四) 儀式單懸於 國父遺像之左,公約或口號 (無公約口號者可免) 懸
於 國父遺像之右,其距離視場地情形而定。
(五) 典禮台前端置主席台,必要時得襯以檯布,並得放置瓶花。
(六) 擴音設備之佈置應力求適當,並指定專人管理,隨時注意音量之調
節。
(七) 主席、主席團、長官及指導人員之座位,分置於典禮台上之兩旁,
其位數視實際需要而定。
(八) 典禮台上之兩側,得視場地廣狹,豎列國旗。
四、會場應按出席人數、列席人數、來賓人數及記者人數,分別劃定區域
及席次,並得編號。
五、會場內得視狀況佈置發言位置。
六、紀錄席列於典禮台前之一側或兩側。
七、樂隊置於典禮台之側方或其他適當位置。
八、簽到處設於會場門首或其他適當位置。
九、必要之統計圖表及標語,張懸於會場之兩壁或周圍。
十、時鐘應懸掛於適當位置,並注意校正標準時間。
十一、劃定停車場、裝置通信設備及其他設施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