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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7 條
雇主對於有害物、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應妥為儲存,並加警告標示。
為避免發生污染物品洩漏或遭尖銳物品穿刺,前項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物品,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質之容器盛裝儲存,且其盛裝材料應有足夠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