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5 條
上訴書狀宜敘明其認為第一審判決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不當或違法之事由,並援引其相關事實或情節,以利第二審法院審查:
一、關於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
二、關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
三、關於適用法令違誤者。
四、關於科刑事項之認定或裁量不當者。
五、關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足以影響科刑事項之情狀未及審酌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情形,並宜援引已經第一審法院調查之證據或相關之第一審筆錄。
第二審法院認為前二項之記載未臻完備者,得曉諭上訴人適時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