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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4-5 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場所之危險物質,在非濃氧情況下,依「群」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場所之危險物質:
(一)A 群:乙炔(acetylene )。
(二)B 群:最大實驗安全間隙為○‧四五公厘以下,或最小引燃電流比為○‧四以下。
(三)C 群:最大實驗安全間隙超過○‧四五公厘,而在○‧七五公厘以下;或最小引燃電流比超過○‧四,而在○‧八以下。
(四)D 群:最大實驗安全間隙超過○‧七五公厘,或最小引燃電流比超過○‧八。
二、第二類場所之危險物質:
(一)E 群:空氣中含有可燃性金屬粉塵,包括鋁、鎂及其合金,或其他可燃性粉塵之粒子大小、摩擦力或導電度,對使用中電氣設備有相似危險性質者。
(二)F 群:空氣中含有可燃性碳質粉塵,包括煤、碳煙、木炭、石油焦粉塵等,其所含之揮發性物質(totalentrappedvolatiles)超過百分之八,或受到其他物質激化而呈現爆炸危險之粉塵。
(三)G 群:空氣中含有 E 群、F 群以外之可燃性粉塵,包括麵粉、穀物、木頭、塑膠、化學物質等。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 B 群危險物質為丁二烯者,得使用適用於 D 群之設備,但連接至該設備之導線管,應於與其連接之封閉箱體距離四百五十公厘範圍內裝設防爆型密封管件。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B 群危險物質為丙烯酸縮水乾油乙醚(allylglycidylether)、正丁基縮水乾油乙醚(nbutylglycidyleether)、環氧乙烷(ethyleneoxide)、環氧丙烷(propyleneoxide)或丙烯醛(acrolein)者,得使用適用於C群之設備,但連接至該設備之導線管,應於與其連接之封閉箱體距離四百五十公厘範圍內裝設防爆型密封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