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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2 條
儲金簿不得轉讓、出質或提供擔保。用完或結清帳目時,應由立帳局註銷
後發還。
領有自動提款卡之儲戶,結清帳目或不擬繼續使用提款卡或將帳目轉移到
非連線作業局續存時,應同時將原領提款卡繳還立帳局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