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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1 條
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未參與原審審理之法官及國民法官處理之。
於原審法院已設置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前項未參與原審審理之法官為國民法官專庭之法官。但因原審法院國民法官專庭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國民法官專庭法官處理時,不在此限。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本文之情形,第二審法院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發回原審法院者,亦適用前二項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