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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0 條
機長於開始飛航前,應熟悉該次飛航之相關資訊,該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儀器飛航規則或不在鄰近機場之地區飛航所需之氣象報告及預報、燃油需求、備用機場及飛航管制機構告知機長之任何延誤。
二、該飛航所使用機場之可用跑道長度及下列之起飛及降落資訊:
(一)經民航局核准之飛航手冊或其等效手冊中,航空器之起飛及降落距離資料。
(二)與航空器性能有關之機場標高、跑道坡度、航空器總重、風及氣溫預期值之可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