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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0 條
開立郵政存簿儲金帳戶,應填立帳申請書二份,預留印鑑,並得加註安全
密碼,連同存款單一份,身分證件或證明文件及存款交郵局辦妥手續後,
由郵局填發儲金簿交儲戶收執。
儲戶如不預留印鑑,儘憑儲金簿提款者,應在立帳申請書印鑑欄內註明憑
儲金簿提款。
在連線作業郵局開立帳戶並申請在其他連線作業郵局通儲者,除預留印鑑
外,並應另加安全密碼。
存簿儲金戶最低存額及存提最高限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