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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41 條
並排磚構造或混凝土構造樓房,若分為數戶供電者,起造人應埋設共同接戶導線管。該管應考慮將來可能之最大負載,選用適當之管徑。
共同接戶導線管採建築物橫梁埋設,且供電戶數為四戶以下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五二公厘;採地下埋設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八○公厘。但經設計者確認負載較輕之供電戶,戶數得酌予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