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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39 條
進屋導線伸出壁外長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導線為電纜者,其伸出壁外長度應為四○公分以上。
二、進屋導線穿於導線管者,其伸出壁外長度應為一○公分以上,且應於屋外一端加裝防水分線頭,其導線應伸出分線頭外三○公分以上。
三、用戶房屋壁外尚有屏蔽者,其進屋導線應敷設至建築物之外側。
四、進屋點離地面高度不及二‧五公尺者,進屋導線應延長至距地面二‧五公尺以上,其在二.五公尺以下露出導線須為完整之絕緣電線,且應加裝導線管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