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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29 條
住宅用之電爐及其他烹飪用電器具,其個別額定大於一‧七五瓩者,幹線負載得依表二九之二九計算。
二具以上之單相電爐由三相四線式幹線供電者,其總負載之計算,應以任何二相線間所接最大電爐數之二倍需量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