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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28 條
住宅處所之小型用電器具及洗衣器具負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小型用電器具分路負載:
(一)廚房、餐廳等由一一○伏二○安分路額定所供應之小型用電器具,其分路負載應以一五○○伏安計算。
(二)由二個以上之分路供應小型用電器具者,其幹線負載應以每一個分路不低於一五○○伏安計算。
(三)前二目負載得併入一般照明負載並得適用表二九之二五之需量因數。
二、每一洗衣用分路,應包含一五○○伏安以上之負載。該負載得併入一般照明負載計算,並得適用表二九之二五之需量因數。
三、每具衣物烘乾機負載容量以二瓩計算。但銘牌額定大於二瓩者,依銘牌額定計算,並得適用表二九之二八之需量因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