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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15 條
電弧故障啟斷器之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應住宅之客餐廳、臥室等房間或區域,額定電壓一五○伏以下,分路額定二○安以下之插座分路,得安裝經設計者確認之電弧故障啟斷器。
二、前款規定之區域,其分路配線更新或延伸時,分路得以下列方式之一保護:
(一)經設計者確認之電弧故障啟斷器裝設於分路源頭。
(二)經設計者確認之電弧故障啟斷器裝設於既設分路第一個插座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