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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11 條
分路所供應之負載不得超過分路額定容量及下列規定之最大負載:
一、分路同時供應八分之一馬力以上之固定電動機驅動設備及其他負載,其負載計算應以一‧二五倍最大電動機負載加其他負載之總和計算。
二、分路供應有安定器、變壓器或自耦變壓器之電感性照明負載,其負載計算應以各負載額定電流之總和計算,而不以照明燈具之總瓦數計算。
三、電爐負載依表二九之二九規定,選用需量因數計算。
四、分路供應連續使用三小時以上之長時間負載,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