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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1 條
每一建築物或構造物有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之接地電極者,應將所有接地電極搭接形成接地電極系統。
無前項規定之接地電極者,應加裝使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一個以上接地電極。
既有建築物或構造物中,非經破壞其混凝土無法連接至其鋼筋或鋼筋棒者,由混凝土包覆之電極,得免成為接地電極系統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