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四條核定情形,並依「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
件九) 之規定,編擬單位預算繕具八份,陳送主管機關。凡歲出概算內經
行政院核定刪除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得重行列入,除屬配合新增法律
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需要者外,不得於額度外提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