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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本法第六條第八項所定被保險人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作及薪給之職務,包含被保險人另受僱於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構),實際從事工作並定期支領固定報酬之職務。
前項職務應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依相關法規、內部管理規定或聘僱契約,覈實認定並出具證明。
第一項職務不含下列各款情形之職務:
一、自營作業。
二、臨時性工作。
三、按日、按次或按件計酬之工作。
四、未支有薪給。
五、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等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僅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者,不受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